總則篇
50.已死亡的黨員有違犯黨紀行為的如何追究其黨紀責任?
《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依照上述規(guī)定,有監(jiān)督執(zhí)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綜合研判已死亡的黨員的涉嫌違紀問題線索,根據需要可以通過查找公開信息、調閱有關資料、向實名舉報人了解情況、向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相關人員了解情況、監(jiān)督調研等方式進行適當了解,必要時也可以按規(guī)定報批后采取外圍談話、查詢、調取措施驗證問題的真實性,之后再綜合分析并科學合理提出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其中,認為反映問題性質較為嚴重且可查性強,在缺乏已死亡的黨員本人交代情況下,通過審查有較大可能查清問題,且查實后可以給予其黨紀處分的,可以先穩(wěn)妥開展初步核實,待具備立案條件后及時予以立案審查。除此之外,對此類問題線索一般可以暫存待查,一旦條件成熟應當立即啟動處置工作。經立案審查、審理認為應當給予其黨紀處分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處分審批程序后,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作出黨紀處分決定,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黨紀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關于給予xxx(已死亡的黨員姓名)同志xx(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一年、撤銷黨內職務、嚴重警告、警告)處分的審查結論》,并將黨紀處分決定或者上述書面結論送達其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均聯系不上的送達其其他近親屬,涉及違紀所得收繳的可以督促上述人員予以協助。
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3點:一是對已死亡的黨員立案審查的,審查結束后,無需履行違紀事實材料與其本人見面核對程序。二是經審查認為已死亡的黨員構成違紀,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對其免予黨紀處分或者不予黨紀處分的,鑒于《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需并處的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等5種措施均已不再適用,如涉及違紀所得的,可以按程序作出《關于對xxx(已死亡的黨員姓名)違紀所得予以收繳(責令退賠)處理的決定》;如不涉及違紀所得的,則將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案即可。三是系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被調查人已死亡,依法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由監(jiān)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按程序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裁定予以沒收。實踐中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主要適用于已死亡的黨員的違紀違法所得處理過程中,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情形。